女孩李芹乘坐叔叔李向奎驾驶的摩托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李芹被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医院救治。医生列出3种治疗方案,李芹的父亲李梁最后选择“请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专家治疗”。当晚23时,专家到达县医院时,李芹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梁夫妇事后将两家医院一并告到了法院。 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医方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不足之处。近日,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县医院赔偿李梁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5万元。
■以案释法 未明确告知危险医院担责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生在抢救活动中应对伤者情况进行迅速诊断和治疗,应当明确患者受到的威胁是否为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将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本案中,县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却未能告知患者家属如不立即采取手术救治,患者可能立即死亡的后果,导致患者在等候外院专家的过程中死亡。县医院在诊疗时,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和紧急救治义务,致使患者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担责。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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