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
霍志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志杰律师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实务专业、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使得霍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的案件曾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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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产下5小时后夭折,医院判定婴儿系脐带过短致死引发争执。2013年2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合法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9万元。
2013年1月2日21时许,原告刘某到被告新干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被告医护人员经询问及诊察后即安排刘某入院待产,同时对产妇进行了血凝检验及体温测量,后每隔约一小时观测宫缩及听胎心音一次,期间产妇家属向被告医护人员反映产妇疼痛,其表示属正常情况。次日凌晨3∶45,被告医护人员察产妇宫缩中强,宫中开大8cm,但未闻明显胎心音,且婴儿已先露头,遂立即将产妇送入产房待产。3∶48许,产妇自然分娩一苍白窒息男婴,外形无明显畸形,脐带长约28cm,医护人员即进行相应诊治,但婴儿生命体征极弱,转入被告儿科抢救至同日8∶20许,婴儿不幸夭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常规履行医方职责,对宫内胎儿异常情况未及时掌握及未按常规诊疗致婴儿死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孕到被告处待产,依法依理应得到正规、及时治疗。其因婴儿不幸夭折而要求责任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治疗符合常规无过错,但其在产妇入院时轻信患方较长时间前已进行B超检查的口述,产妇入院后仅有表面观察,对孕妇宫内异常缺乏预见性,且孕妇在宫口开大8cm时上产床约一分钟即自然分娩婴儿,其对产程缺乏正常判断,必然导致婴儿未能正常分娩,与婴儿不幸夭折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此后,被告医护人员凭经验判定婴儿因脐带过短致死的推论,缺乏严密科学性,该院儿科在救治无效后亦未按规定提供死因讨论记录,对原告合法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曾翔飞 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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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2/28 访问人数:2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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