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
霍志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志杰律师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实务专业、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使得霍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的案件曾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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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赖见兴) 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他人,他人付清购房款后却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张先生负担。
2007年农历3月21日,原告张先生、被告温先生经协商订立了一份《房屋出售字据》,即被告温先生将自己坐落在县城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以1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先生。同时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房屋产权手续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双方签字后,原告当即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及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但事后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手续,但被告未予协助,致使原告所购房屋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房产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被告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书中已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房产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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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4 访问人数: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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