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
霍志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志杰律师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实务专业、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使得霍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的案件曾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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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薛希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与被告人了解案情,现结合庭审情况并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薛希军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系坦白。 通过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今天的庭审得知,被告人薛希军之前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也从未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系初犯、偶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薛希军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薛希军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薛希军愿意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薛希军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被告人薛希军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薛希军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对其使用缓刑 被告人薛希军已经悔过自新,而且薛希军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同时薛希军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从未违反相关规定,而且目前已落实社区矫正,因此,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薛希军从轻处罚的同时使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谢谢!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志杰 2014年3月20日
注: 1、本文书设计的名字均为化名; 2、案件结果:被告人薛希军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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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4/1 访问人数: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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