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
霍志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志杰律师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实务专业、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使得霍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的案件曾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服务领域: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民商事合同...详细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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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及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并根据相关发了规定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合伙关系只存在于原告与被告陈利伟之间,与另一被告王英没有合伙关系。经过法庭审理得知,王英从未参与合伙经营,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对外事务也不关心,虽然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但合伙的一方只能是陈利伟一人,王英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没有经过陈利伟本人的追认,应认定为无效,况且,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身也有问题。 2、江西卫视《人民调解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及不具备协议约定的生效要求而无效,陈利伟对该协议的内容及效力不予认可。首先陈利伟才是合伙相对方,双方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刘建英不能代表其老公签署调解协议,更不能代表其老公确认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其次,通过录音得知,该协议的内容在签字的当时均遭到了陈利伟的否认,为此人民调解员还说明了该调解协议无效,否则愿意出庭作证,因此,自始至终该协议均未得到陈利伟本人的确认,其是无效协议;再者,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页约定了该协议的生效要求,即“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签字、调委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约定,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有在调解协议的各方,即原告、陈利伟、人民调解员三方的签字确认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才算生效,而事实上陈利伟并未签字,人民调解员也同样未签字,在此前提下,该协议不具有生效要件,是无效协议,当然该协议的内容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前提下,需对双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 首先,六个塑料桶是确实存在的,可陈利伟并不同意将该留个塑料桶给原告所有;其次,原告报警时所称的被告陈利伟运走的锡泥并非原告所有,被告运走的是自己的锡泥,与被告没有关联;再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原告还应支付给被告合伙款项,对此被告保留向被告追诉的权利。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霍志杰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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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4/1 访问人数: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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