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
霍志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志杰律师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实务专业、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使得霍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的案件曾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服务领域: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民商事合同...详细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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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民事起诉状(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定金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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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Suzhou Jingquan lawfirm 律师函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万达广场A座2404-2406室 电话:0512-67681432 13584901501 邮编:215002 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军先生、李慧君女士之委托,指派本律师 就其二位与贵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致函如下: 2012年9月2日,我的当事人与贵司签订《认购书》,约定其向贵司认购贵司开发的峰汇园*期**幢***室89.26平米的商品房一套,总价863573元,并预交了20000元定金,还约定双方于2012年9月9日前办理洽谈签约手续。在签订《认购书》时我的当事人要求看一下详细的购房合同,可贵司售楼人员说要到签正式的购房合同时才可以看,且具体条款到时再行协商。 2012年9月8日,我的当事人在前往贵司售楼处办理洽谈签约手续时,被告知所购房型与签订《认购书》时的户型不一致,而且交房时间在2013年12月19日,物业费是1.98元/平米,且认购的房产所在的19幢西面仅十几米处正对道观大门(贵司售楼处的沙盘中并未标示有道观),会严重影响我的当事人的生活,这些都是我的当事人难以接受的,为此,我的当事人分别于2012年9月8日、9日、11日三次到贵司售楼处要求协商此事,要求调换房型,并要求就交房时间等问题提出交涉,却被告知不可能,无奈,我的当事人层拨打110求助,协商未果,被警方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鉴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合法的原则。贵司的不诚信行为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因此,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2日内退还我的当事人的20000元定金及10000元团购费用,否则,本律师将根据我当事人的授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贵司的合同欺诈行为,届时所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霍志杰 2012年09月1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军,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43幢102室。联系电话:13584901501(代理人) 原告:李慧君,女,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苏州市相城区锦绣江南花园43幢402室。联系电话:13584901501(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霍志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上述二原告 被告: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 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CSSD 10楼 法定代表人:孔健岷,董事长 联系电话:0512-66187900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团购费10000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二原告支付2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峰汇园*期19幢***室89.26平米的商品房一套,总价863573元,并预交了20000元定金,还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9日前办理洽谈签约手续。在签订《认购书》时原告要求看一下详细的购房合同,而被告售楼人员说要到签正式的购房合同时才可以看,且具体条款到时再行协商。 2012年9月8日,原告在前往被告售楼处办理洽谈签约手续时,被告知所购房型与签订《认购书》时的户型不一致,而且交房时间在2013年12月19日,物业费是1.98元/平米,且认购的房产所在的19幢西面仅十几米处正对道观大门(贵司售楼处的沙盘中并未标示有道观),将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这些都是原告难以接受的,为此,原告又分别于2012年9月9日、11日两次到被告售楼处希望协商此事,要求调换房型,并要求就交房时间等问题提出交涉,却被告知不可能,无奈,原告曾拨打110求助,协商未果,被警方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原告认为,认购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合法的原则。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时的故意隐瞒以及不诚信行为导致双方购房合同无法得以签订和履行,被告违约,经协商未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日期: 注:1、本文书所有名字均为化名;2、案件结果:被告退还原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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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4/1 访问人数:3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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