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
霍志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志杰律师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实务专业、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使得霍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的案件曾被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服务领域: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民商事合同...详细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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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有效控制劳动者的用工成本 第一部分:加班费控制
一、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相关案例介绍
二、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1、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案例:中央电视台
三、常见加班费争议 1、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2、考勤记录能否证明加班 3、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证据 4、周六参加培训是否属于加班。(工会在周末安排员工培训不是加班,因为工会不代表公司;但公司在周六安排培训属加班) 5、周末工作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调休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6、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加班费规定有无风险(需要审批,否则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7、工资中固定加班费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如何控制加班费 1、不鼓励加班; 2、建立加班的申报、审批、考核制度; 3、员工加班必须由单位安排或批准; 4、非单位安排或批准的“加班”不视为加班; 5、统一规定下班时间,考勤与加班费无关; 6、充分运用特殊工时制; 7、合法利用调休。 8、关于司机加班费的问题(不违反6天40小时就可以,40小时应该扣除休息的时间,40小时只能计算开车的时间)
第二部分:年休假工资报酬控制 一、年休假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二、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 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非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包含不同公司之间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享受,但必须要两个单位要连续;有时出现试用期要求休年假,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 如在前一单位工作9个月,在离职时可以折算9个月的休假。年休假是每年年初到年底,如果3月份到单位工作,第二年三月份不能休息,第一年的9个月可以折算年休假。 2、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无需员工申请年休假,单位规定员工不提年休假申请过期作废,是违法的,该规定无效)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产假(非全薪)、病假(非全薪)、丧假(全薪)、探亲假(全薪)、 国家逐步帮企业分担社会责任,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权利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跨年度安排休假的协商: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四、年休假天数 规定细则: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般操作:公司安排,员工在不休假一栏打勾,可以认定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假)
第三部分:解除劳动合同三金控制 一、违约金的控制 1、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限制 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除培训服务期、竟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控制 1、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赔偿金的控制 1、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控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解除合同要有法律依据 (1)三十六条的友情操作 (2)三十八条的违法风险 (3)三十九条的法律依据 (4)四十条的变更程序 建议直接支付1个月工资立即解除 (5)四十一条的严格控制 裁员一定要报劳动行政部门 (6)四十二条的特殊例外 做好岗位职责,注明严重失职的行为,如人事的岗位,如果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三期女职工保护,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开除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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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4/2 访问人数: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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