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违法开除的赔偿金就不能再主张工资损失 案例介绍: 陈华是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外资公司的工程师。2012年2月公司以陈华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与陈华的劳动关系,为此,陈华不服特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支付赔偿金。2013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关系,并裁定公司支付陈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3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特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8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公司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合法有据,于是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陈华收到公司的赔偿金后,又于2013年12月中再次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此前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共计155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选择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主张仲裁和诉讼阶段的工资损失。本案中,劳动者陈华已经按法院判决获得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不应就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再得到仲裁或诉讼支持。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对陈华的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陈华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霍志杰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 综上,霍志杰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就赔偿金和工资损失选择其一来作为救济措施,而不能二者兼而有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已经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二倍,其中,已包含了对劳动者的正常补偿和额外救济,对用人单位更是惩罚性制裁。而且,依法条之本意,劳动者获得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履行(即使是违法解除),而如果劳动者在获得赔偿金后仍能就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得到支持则显失公平,亦有违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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