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20时34分许,被告崔某饮酒后驾驶苏Exxxxx小型越野客车沿昆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车辆右侧部与同方向在其右侧行走的原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昆山电脑接插件公司员工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1207C3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崔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3年6月28日,经沈某申请,昆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北中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沈某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进行评定。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沈某构成十级伤残,给与60日护理期,120日的误工期。 2013年8月7日,沈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被告车辆承保公司昆山人保支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对此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后法院坚持要求重新鉴定,原告律师综合考量各个情节并咨询法医后决定配合法院及保险公司工作,督促原告沈某准时参加了由昆山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选出的同济司法鉴定所参加鉴定,后该所最终鉴定沈某构成十级伤残。 后昆山市人民法院先后开庭两次,判决被告赔偿沈某10万余元,另,沈某此次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下班途中,依法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构成工伤9级伤残,律师计算工伤赔款近18万元,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总计获赔28万余元,其代理律师最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主办律师介绍: 一、方明星律师,男,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5950032259 执业期间,在诸多法学名师的教诲下,其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的同时法律实践领域亦有了更广阔的平台,如接受吴江市总工会职工学校的委托进驻吴江中达电子、吴江群光电子等大型企业人力资源中心担任常年劳动法律事务培训师、接受苏州领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驻昆山城北富士康、城南富士康担任经济法培训师,同时兼任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此外,还曾应邀拍摄江苏省农村实验区视频教学课程——《经济法概论》等课程。 方明星律师目前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详见成功案例),培训过的HR学员近千人,平日主要致力于研究公司法和劳动法相关事务,其“认真做事,踏实做人”的风格赢得其诸多HR学员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二、霍志杰律师,男,河南开封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0512-67681432 13584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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